版權所有?鄭州工業(yè)安全職業(yè)學院 ?河南信息工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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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健全學生申訴制度,規(guī)范學校處理學生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推動依法治校,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我校具備正式學籍的??粕?。
第三條 學生提出申訴的范圍: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等有異議的。
第四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應在接到處分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學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確實不能在申訴時限內提出申訴,可在不可抗力終止后3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求受理。
第五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訴申請書,并填寫《鄭州工業(yè)安全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呈報表》(以下簡稱《呈報表》)。《呈報表》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訴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別、所在系(部)、年級、專業(yè)、學號、住所及聯(lián)系電話);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其要求;
三、證據(jù);
四、申訴的日期;
五、申訴人對其提出的申訴理由和事實的真實性作出承諾的簽名。
第六條 申訴人在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呈報表》外,應同時向原作出處分單位提交《呈報表》副本。原處分單位應自收到申訴書副本至次日兩個工作日內,附原處分決定、對申訴的答復及相關文件,送交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若原處分單位認定申訴者有理,可自行撤銷或變更處分,同時告知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接到《呈報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受理,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向申訴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三、對于《呈報表》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或申訴材料不齊備的,要求其重新提交《呈報表》或在兩個工作日內補齊所缺申訴材料。
第八條 申訴受理的條件:
一、申訴方認為學校原決定適用規(guī)定錯誤的;
二、申訴方認為學校原決定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三、申訴方提出學校原決定依據(jù)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jù)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jù)證明作出決定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決定受理申訴后,應立即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有關申訴材料,并提請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申訴進行復查、復議。
第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對學生申訴進行復查、復議,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或"變更原處理決定"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等處理意見,并將復查、復議決定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和原作出處分單位。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意見必須獲得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意見為"變更原處理決定"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做出詳細的書面復查結論,提交校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因故確需延長作出復查結論時間或擬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應當提前告知申訴人。
第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復議決定仍有異議者,在接到學校復查、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廳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五條 在申訴的處理期間,原處理決定繼續(xù)有效。
第十六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關于撤銷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申訴一經撤回,申訴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紀檢監(jiān)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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